知识产权系列课程法律咨询
[活动简介]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通过具体以及兜底的行为已经穷尽了仿冒混淆这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属于仿冒混淆行为,但是其主张保护的商业标识不符合“一定影响”的具体条件的,是否还能依据该法第二条予以保护?以及,以“六个核桃案”为例浅谈“一定影响”的证据与主张的关联性。
[联系人]
王跃进
[联系手机]
18635602366
[联系电话]
18635602366
[活动地点]
线上
[活动日期]
2024-03-02 19:00:00 - 2024-03-13 21:00:00
[报名日期]
2024-02-29 00:00:00 - 2024-03-02 19:00:00
[浏览量]
713
[服务价格]
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