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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系列课程法律咨询
[活动简介]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通过具体以及兜底的行为已经穷尽了仿冒混淆这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属于仿冒混淆行为,但是其主张保护的商业标识不符合“一定影响”的具体条件的,是否还能依据该法第二条予以保护?以及,以“六个核桃案”为例浅谈“一定影响”的证据与主张的关联性。
[联系人] 王跃进
[联系手机] 18635602366
[联系电话] 18635602366
[活动地点] 线上
[活动日期] 2024-03-02 19:00:00 - 2024-03-13 21:00:00
[报名日期] 2024-02-29 00:00:00 - 2024-03-02 19:00:00
[浏览量] 713
[服务价格] 免费
立即报名

时间:2024年3月2日 19:30-21:00


主题: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若干思考

主持人:秦可天,盈科常州 执行副主任、客服中心主任

主讲人:崔佳,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点评人:俞希玺,盈科常州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 副主任


主讲人介绍:崔佳律师,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任职于上市公司从事新产品研发工作,具有深厚的理工科背景和实践经验;长期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及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工作,认证企业达400余家,在企业知识产权合规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其曾参与数十起知识产权案件的办理,涉知名商标侵权案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专利侵权等诉讼案件以及专利无效、商标撤销等非诉案件。


课程简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通过具体以及兜底的行为已经穷尽了仿冒混淆这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属于仿冒混淆行为,但是其主张保护的商业标识不符合“一定影响”的具体条件的,是否还能依据该法第二条予以保护?以及,以“六个核桃案”为例浅谈“一定影响”的证据与主张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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