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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心认定体系和产品认证
[服务简介] 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及技术中心
[联系人] 王向东
[联系手机] 13935656357
[联系电话] 13935656357
[服务时间] 2020-06-24
[浏览量] 1851
[服务价格] 面议

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及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为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三)企业在全市同行业或者同领域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技术创新在企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四)技术中心应当具备政策研究,市场分析、知识产权管理及生产对接能力;
(五)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一定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
(六)技术中心具有优秀的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技术水平较高的技术创新队伍;
(七)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市级技术中心认定每年组织一次。申请认定市级技术中心的受理截止日期为每年8月31日。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市级技术中心;
(一)有走私违法行为的;
(二)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的;
(三)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第十条市级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拟申报企业向各县(市、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二)各县(市、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按照有关要求择优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企业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报送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
(三)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市技术创新发展规划,组织评审答辩,择优确定新认定的市级技术中心。
第十一条市级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评价结果对技术中心给予表彰、警告、撤销资格。
第十二条市级技术中心评价程序
(一)参加市级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应当根据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的评价要求于当年4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各县(市、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
(二)各县(市、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对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于当年5月10日前上报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
(三)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对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四)技术中心评价专家对需核查的数据按照技术中心评价指导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五)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对评价结果及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市级技术中心评价实行百分制评价,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在60分(含60分)到85分之间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低于60分、企业依法破产及逾期一个月以上报送评价材料的为不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5分(含65分)的给予警告。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暂缓评价,但不得超过两年:
(一)企业搬迁;
(二)企业重组;
(三)企业技术、产品出现重大调整。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市级技术中心资格。
(一)不具备市级技术中心基本条件的;
(二)评价不合格的;
(三)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六条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对调整和撤销的市级技术中心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十七条企业报送的申请认定材料和评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不得申请市级技术中心认定,已认定市级技术中心的撤销资格。
第十八条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30个工作日内告知各县(市、区)的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并向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的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对在年度评价中受到警告的市级技术中心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上年度评价中取得优秀等级的市级技术中心给予表彰和支持:
(一)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对连续两年以上评为优秀等级的授予“晋城市优秀技术中心”称号。
(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给予审核优先和资金支持;
(四)税务机关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优先推荐申报省技术创新项目。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技术中心管理中,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由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鼓励办法,给予政策扶持及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评价材料编写格式要求

      一、申请、评价材料封面

1、封面统一用彩色封皮纸(颜色自选),正文统一用A4纸、宋体四号字体双面打印;

2、封面标题为“某某年度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评价材料”(如2017年申请材料写“2017年度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2017年评价材料写“2016年度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同时在书背竖排标题及企业技术中心全称;

3、封面标题正下方依次注明①企业全称(与企业公章一致);②经省经信委认定的技术中心名称(申请材料此项不写);③企业所属行业;④申请、评价材料上报日期(格式要求:20**年**月);⑤企业地址(具体到**市**区**路**号);

4、申请、评价材料一律胶装。

二、申请、评价材料内容

申请、评价材料依照以下几个部分顺序装订,双面复印,每部分之间使用彩色空白页进行区分。

1、目录(申请、评价材料内容及页码编号,包括所有附件及证明材料页码编号);

2、省(市)经信委与其他部门共同认定技术中心的文件复印件(申请材料附市经信委认定文件,评价材料附省经信委认定文件);

3、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图、技术中心组织机构图;

4、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工作总结;

5、定量数据表(不得随意更改表头及表格格式内容);

6、相关附表(不得随意更改表头及表格格式内容);

7、附件及证明材料。

三、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主要说明定量数据表、相关附表中有关数据的来源,双面复印,每部分之间用彩色空白页进行区分,装订顺序如下:

★相关财务报表:主要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下属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 107-1 表、107-2 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进行合并填报;

★相关统计和财务报表。相关统计报表主要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 表,国统字〔2015〕95 号)、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 表,国统字〔2015〕95 号)。未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格格式填报后提交;

     ★企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人员名单列表(至少包括序号、姓名、职称、学历、专业、参与的项目);

     ★技术中心职工名单列表(至少包括序号、姓名、年龄、职务、职称、学历、专业、备注中标明高级专家、博士、硕士及外部专家等项);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博士、硕士学历人员的职称、学历复印件;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聘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国家、省相关部门批复的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文件;

     ★国家部门、国际组织以及省有关部门组织颁发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证书;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明细(列表至少包括序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购置时间、原值、净值);

     ★企业有效专利的专利证书、已申请专利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最近三年企业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及团体、企业标准的复印件(能反映标准名称、标准号、类别、颁布时间、编写单位及人员即可);

     ★最近三年获国家及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证书复印件;

     ★国家一级注册执业资格人员证书复印件(仅建筑企业提供);

     ★最近三年企业获得的省级及以上工法证书复印件(仅建筑企业提供);

     ★企业获得的“十项新技术”省级及以上工程数量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仅建筑企业提供);

     ★企业获得的国家及省建筑行业管理、质量、技术奖证书复印件(仅建筑企业提供);

     ★企业产品相关政府部门抽检合格率相关报告(仅食品企业提供);

★企业拥有国家认可的权威机构认证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清真食品称号证书或认定文件复印件(仅食品企业提供);

★企业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华老字号及原产地标识等称号证书或认定文件复印件(仅食品企业提供);

     ★技术中心人才激励奖励政策及落实情况列表及正式文件复印件(列表至少包括序号、姓名、奖励金额、奖励事由);

★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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