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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
2025-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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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办库〔2024〕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国办发〔2024〕33号)和《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国办发〔2023〕37号)工作部署,财政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供采购人参考使用。

  各有关方面对本需求标准的意见建议,请通过czbgkszfcgglc@163.com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

  附件: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

  附件下载:

  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