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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帮助渡过难关!
“纾困助企”政策集锦来啦!企业家们快来看看可以享受的政策优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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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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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灵活精准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推动缓解成本上涨压力、加强用电保障、支持企业稳岗扩岗、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着力扩大市场需求、全面压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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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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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有序恢复发展。
二、全面创新提质,着力稳住消费基本盘。
三、完善支撑体系,不断增强消费发展综合能力。
四、持续深化改革,全力营造安全放心诚信消费环境。
五、强化保障措施,进一步夯实消费高质量发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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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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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外贸企业生产经营保障。
二、促进外贸货物运输保通保畅。
三、增强海运物流服务稳外贸功能。
四、推动跨境电商加快发展提质增效。
五、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
六、加大进出口信贷支持。
七、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微外贸企业金融支持。
八、加快提升外贸企业应对汇率风险能力。
九、持续优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环境。
十、促进企业用好线上渠道扩大贸易成交。
十一、鼓励创新、绿色、高附加值产品开拓国际市场。
十二、加强进口促进平台培育建设。
十三、支持加工贸易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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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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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力畅通交通运输通道。
二、优化防疫通行管控措施。
三、全力组织应急物资中转 。
四、切实保障重点物资和邮政快递通行 。
五、加强从业人员服务保障。
六、着力纾困解难维护行业稳定。
七、精准落实疫情防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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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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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政策(7项)
二、货币金融政策(5项)
三、稳投资促消费等政策(6项)
四、保粮食能源安全政策(5项)
五、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7项)
六、保基本民生政策(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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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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纾困专项资金、扩大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规模、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丰富保险产品供给、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做好大宗原材料保供稳价、加强生产要素保障、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鼓励开展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和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深入开展“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和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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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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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八、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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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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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财政税费政策。
二、关于金融信贷政策。
三、关于保供稳价政策。
四、关于投资和外贸外资政策。
五、关于用地、用能和环境政策。
六、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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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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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二、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三、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有效支持。
四、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五、缓解企业人工成本上升压力。
六、降低企业用地房租原材料成本。
七、推进物流提质增效降本。
八、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九、鼓励引导企业内部挖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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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企业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同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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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足额支付账款、切实加快减免房租、大力实施降费提质、有力支持资金融通、持续加大创新支持、不断强化引领带动、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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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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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参照国家行政区划标准)内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当年6个月租金(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要通过当年退租或下年减免等方式足额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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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支持金融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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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落实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提高农业保险风险保障水平、推广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强化保险、担保、信贷政策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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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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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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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有效时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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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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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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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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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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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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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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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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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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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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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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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9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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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
10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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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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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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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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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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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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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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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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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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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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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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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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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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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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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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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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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抓好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纾困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扫描看全文)
一、做好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在旅游业领域的落地服务。
二、推动普惠金融政策在旅游业领域加快落实。
三、落实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政策“免申即享”。
四、完善旅游企业承接机关企事业单位相关活动实施细则。
五、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
六、加快推进保险替代保证金试点工作。
七、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
八、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和精准度。
九、加强政策创新和行业引导。
十、强化组织实施和跟踪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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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
(扫描看全文)
一、做好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在旅游业领域的落地服务。
二、推动普惠金融政策在旅游业领域加快落实。
三、落实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政策“免申即享”。
四、完善旅游企业承接机关企事业单位相关活动实施细则。
五、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
六、加快推进保险替代保证金试点工作。
七、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
八、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和精准度。
九、加强政策创新和行业引导。
十、强化组织实施和跟踪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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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好金融政策落实进一步支持演出企业和旅行社等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
(扫描看全文)
一、继续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
二、畅通银企信息渠道,引导合理增加两类主体信用贷款。
三、建立健全文化和旅游企业融资配套服务长效机制。
四、支持各地文化金融服务中心发挥积极作用。
五、鼓励保险机构实施惠企举措。
六、丰富文化和旅游保险产品供给。
七、积极争取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支持。
八、确保政策传导至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
九、各地要及时跟进研判政策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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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扫描看全文)
一、坚持稳中求进,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供给。
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信贷资源配置效能。
三、强化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助力畅通国民经济循环。
四、做实服务小微企业的专业机制,提升综合金融服务能力。
五、推动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小微企业融资。
六、监管靠前担当作为,凝聚合力强化支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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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大纾困帮扶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扫描看全文)
加大纾困资金支持、推进减税降费落地、用足用好金融政策、减轻企业成本负担、企业用电保供降本、支持企业稳岗扩岗、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扩大市场有效需求、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巩固提升帮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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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扫描看全文)
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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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
(扫描看全文)
一、强化财政税费政策支持。
二、全面落实金融信贷政策。
三、推进工业产品保供稳价。
四、充分挖掘投资与消费潜力。
五、完善资源要素和环境政策。
六、做好工业经济运行监测与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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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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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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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减免租金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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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022年出租房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租方”),为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的承租方减免租金,当年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免征减免租金房产6个月租金收入应缴纳的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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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明确我省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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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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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股权交易中心关于疫情期间支持市场主体具体举措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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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免挂牌费用。
二、减免初始登记、股权质押和交易手续费用。
三、会员评级加分,会员年费优惠。
四、加强融资服务。
五、开启线上业务办理绿色通道。
六、优化审核服务流程。
七、开启线上综合金融服务。
八、深化“资本市场县域工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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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生态环境系统推出入企纾困帮扶十大举措
(扫描看全文)
一、送法律入企活动。
二、送政策入企活动。
三、送服务入企活动。
四、送技术入企活动。
五、开展送资金入企活动。
六、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
七、细化绩效分级管理。
八、强化差异化管控。
九、优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方式。
十、实施正向激励措施。